1、协议有效
注:所谓代持股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而名义出资人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该协议只要没有法定的无效事效,法院应当认可其效力。正式考试时,大家只要看到代持股协议,那么高概率都可以判定为是有效的。因为这是考商法,不是考民法,难度不会太大,不会设置过多的陷阱,让人同时考虑过多细节。
2、主体间关系
名义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是协议关系,按协议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注:参见下列3中的第1点,简言之,各管各。
3、争议处理:
(1)“钱”的争议:分红权保护名义股东,投资收益保护实际出资人;
注:关于股权的收益,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分红;之后,名义股东应当履行代持股协议将红利转为投资收益交给实际出资人。换言之,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时,我们保护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收益权。其实,这些都是废话,因为按常理就能推出来,做人要厚道。
(2)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头)同意方可变更相关文件;
注:①实际出资人如果觉得名义股东不听指挥了,不好使了,那么他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给自己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股东变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然后再去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这种从幕后走上前台的请求(即显名化),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人数)同意方可实现。
②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需要满足法定流程,若选项说“可以直接变更”,那么应该判断为错误。因为该过程相当于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需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具体可以参见后面的“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例题:(2012039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 40 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 30 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 10 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 10 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 2012 年 5 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性质为有权处分,只要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因此带来的损害向名义股东索赔。
注1:前面讲过,看是不是股东,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就看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既然名义股东的姓名在股东名册上记录的有,那么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转卖自己的股权,只要符合相关的转让规定,就一点问题都没有。只是说这种背着实际出资人干的事情,一旦东窗事发,造成了损失,那么应该赋予实际出资人求偿的权利嘛。简单的记,“名义上的股东处理名义上的那些事,就应该是有效的”。
注2:如果股权的受让人不知道跟自己交易的是名义股东、不知道还有实际出资人这档子事儿,那么我们会把这种傻傻的受让人认定为是善意第三人,进而继续认可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让他拿到自己想要的股权,成为新的股东。所谓傻人有傻福,无非就是如此了;如果我们发现受让人是个滑头,明知名义股东为名义股东、背后尚有实际出资人之事实,那么我们就会判定其为恶意,进而认定其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这很可能是恶意串通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对吧。所以,股权是不会让受让人拿到手的。
小结注1和注2,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一般情况下,受让人能拿到股权,成为新的股东。但如果题干信息交代有“恶意,也就是知情的成分”,那么受让人作为非善意的第三人是拿不到股权的。这下知道如何去看题了吧?请大家通过下列例题加深印象。
例题:(20120394)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 40 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 30 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 10 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 10 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 2012 年 5 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答案:BCD)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4、出资瑕疵责任:名义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瑕疵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注:这个没啥好说的,既然你是股东,那么你就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股东应该承担的义务。只不过,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你,那么事后你可以进行追偿。不能帮别人当股东,还倒贴钱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