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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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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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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香蕉 发表于 2013-12-1 20:46:15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①A选项中,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在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须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不构成侵权。本选项中,甲除了爽约外,未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特别是不存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乙遭受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分两种情况:(a)《合同法》上的处理模式:合同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合同法》第113条中的“可得利益的赔偿”就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因在于合同关系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让违约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较为公平。此外,一方当事人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获得部分赔偿。(b)侵权法上的处理模式:《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未明确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为了限制加害人的责任范围(防止加害人在不特定的时间对不特定的人承担不特定的责任),同时为了防止打开诉讼闸门,通说观点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予限制。具体而言:原则上,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损失就呆在它发生的地方),受害人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甲过失造成乙死亡,导致乙赡养的丙丧失赡养费。丙的赡养费收入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但因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依照侵权损害赔偿予以救济,故丙可就赡养费收入损失对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第二个例外: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例如:甲意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的信息,乙依照该信息购买股票遭受重大损失的。乙可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失赔偿。本选项中,甲、乙间并无合同关系,乙就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能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时,甲属于过失虚假陈述,非为故意,且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故乙不能就遭受的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损害赔偿。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涉及所谓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出轨)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同时,由于《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很窄,若一方仅实施了“一夜情”或者其他“沾花惹草”的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无权对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行为又是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所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应补偿金钱若干,原则上应认定该约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


④题外话:《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迫于舆论压力,最后正式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回避了忠诚协议,对此未作规定。④D选项亦涉及好意施惠关系,不当选,理由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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