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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伯父是乙的法定代理人

kimwxp2016 | |被浏览3218次| 0
|2016-07-05 13:48:55

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伯父是乙的法定代理人?还是算乙的合适成年人?这里如果伯父是乙的法定代理人,那是不是可以代行乙的控告权了?那B选项不是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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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8-12-07 14:24:40

           法定代理人就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就是合适成年人,法条不会把同一个概念写出两个专有名词,这点一定请注意。
            
            所谓法定代理人,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享有跟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以及服刑。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在缺乏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立法者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保护措施
            相关内容如下:
            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注:没有法定代理人,就必须准备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
            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注:不爽,就换一个,但始终得有一个合适成年人在场
            ④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注:其他人员即合适成年人)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小结:我再捋一下。首先,讯问(或者询问)未成年人是“应当”通知。。但是通知之后,来不来,在所不论。公检法只有通知的义务。。其次,无法通知(不知所踪)、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不愿意来或者有事儿来不了,再或者因为其他案件被羁押)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作为本案的共犯,显然不适合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那么公检法可以通知(也就是安排)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这里的“可以”是必须安排的意思。。。最后,未成年人明确拒绝给他安排的合适成年人,那么可以换。如果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则不可以。

            
            提示:法律没有规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后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只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参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4款: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2015年卷二第74题B选项中,乙对讯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情形的控告权,其伯父作为合适成年人是不可以代行的,只能如前所述,提提意见而已。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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