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真题自测】2014年卷三第42题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master 发表于 2016-5-30 17: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10363°C
沙发哦 ^ ^ 马上
     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传送门:本题讲座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单选投票, 共有 54 人参与投票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