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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2年卷三第3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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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home 发表于 2017-6-27 2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审限六个月,由院长批准再延长六个月。报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的审限三个月,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简易程序可转化为普通程序。
二审审理期限,上诉期十五天,抗诉期十天,审期为三个月,可以继续延长。
裁定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再审。二审裁定审限三十天。
涉外案件的条件:1.当事人涉外,一方或者双方。2.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外国,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法律事实涉外,在外国发生。4.诉讼标的物涉外,比如遗产在国外。沾边就选。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仲裁判决异议的,申请撤销仲裁的,由仲裁协会所在地中院审理。
法定期间有可变有不可变。
当事人在途时间应该计入,诉讼文书不计入。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未通知,不需要延展期间。
中院管辖的案件有:
1.仲裁2.海事3.专利4.商标5.著作权6.证券的虚假陈述7.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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