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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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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 发表于 2017-7-3 16: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监护
1、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2、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过错责任原则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他们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他人才能担任监护人。即时离婚时,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享有监护权。

二、胁迫——未达到非法目的,而不看胁迫内容是否属实

三、      无权代理      +         因欺诈而可撤销的合同
                    |                                       |
        合同被追认以前                受损害人有权要求法院或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总结:就本题而言,乙追认前,丙享有撤销权,通知乙即可
乙追认后,丙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而不能通知乙撤销合同


四、不当得利四要件: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五:无因管理四要件:管理意识,管理行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得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注意:互助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谈不上无因管理

六: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七: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第三者责任险:以第三者赔偿责任之日起起算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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