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刑法 第二十一天

[复制链接]
楼主
蒲公英 发表于 2017-6-2 09: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毒品犯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而针对制毒物品则有数量限制
2、《放纵走私罪》——仅有海关人员而非缉毒警察
3、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强迫吸毒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纯的知情不举不构成,要有积极地窝藏、转移、收购、代销行为
《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只有此罪知情不举构成犯罪

三、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伤害我国利益
运输假币——从我国A地至B地    购买又运输的定一罪
走私假币——从外国至我国         又买又走私的定二罪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国家机关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销售有毒有害物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可以同时构成,择重罪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择重罪处罚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法条竞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特点
1、未经批准或假借合法形式
2、公开宣传
3、承诺还本付息
4、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七、《集资诈骗罪》
1、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
2、非法获取资金
3、数额较大,不能归还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