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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二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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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4022153 发表于 2017-3-31 08: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b4022153 于 2017-3-31 08:48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5分钟,听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毒品犯罪、受贿罪、购买使用假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3、印象最深的是:(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所指毒品本身,不是制毒工具)。放纵走私罪是主体只能是海关人员,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构成强迫吸毒罪。窝藏毒脏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一般数额较大)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合,以特别法优于一般以窝藏毒脏罪定罪处罚。(2)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另一方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纯的之情不举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罪要求有窝藏、转移、收购、代销等行为)。(3)用真币换假币也构成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的数量不扣成本。能进行属人管辖的就不需要运用保护管辖。运输假币罪是从国内的A地运往B地。走私假币罪是从国外运往国内。购买假币和走私假币罪是数罪并罚。运输、使用、销售假币的数罪并罚。(4)使用假币本身是一个欺骗行为,不再单独定诈骗罪。(5)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险犯,有可能构成危险就既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起刑数额是5万元,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位列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6)寻衅滋事罪主观有逞强好胜的意思,还要流氓的动机。强迫交易罪主要是卖东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别与抢劫罪是判断行为人索取的数额和财物本身的数额相差是否悬殊。从数额来看再从比例来看。(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性质,但《刑法》第176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后,其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偶尔编造事实、骗取存款的,骗取行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手段看待,不再单独定罪,因为用欺骗手段吸收存款者只存在以非法吸收的存款牟利的目的,事后要付给利息、返还本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并不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甲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实际上是以类似于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然就谈不上数罪并罚的问题。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认定中的一个难点。集资诈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集资方式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当然,在集资时虽然在某些方面夸大了集资汇报的条件,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无力及时按约定条件偿还集资款及利息,不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当以民事上的集资借贷纠纷处理。没有使用诈骗方式,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可信的给付利息方式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众存款无法返还,在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吸收的公众存款的目的时,只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用诈骗方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共同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参加投资的人可以获取数倍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等诈骗手段为诱饵吸收公众投资,将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甲在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是2000万元。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1997年《刑法》第199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第12条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便甲已死亡,刑罚消灭,司法机关对余款500万元也可以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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