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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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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25 23: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薛豹2012 于 2017-3-25 23:38 编辑

刑法第十二天   第55天  2017.03.25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60分钟,做练习15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未遂与既遂
    2.盗窃罪相关规定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非法持有毒品罪
    5.行贿罪
    6.徇私枉法罪
    7.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三、印象最深的是:
    1.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才,如果不给钱就当场使用暴力。敲诈勒索罪是用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来要挟被害人。犯罪预备是在犯罪准备阶段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未遂是犯罪实行阶段由于外界因素被迫停止。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比如甲盗割电线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甲偷油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盗窃罪有五种罪行: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以携带凶器伟要件。扒窃不仅限于衣服口袋。扒窃数额非常小,社会危害程度很低,不构成犯罪只以治安处罚。入户盗窃有几大的人身危害性,所以不一数额和多次为要件,盗窃一张白纸也属于盗窃。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事后帮助行为。甲找乙偷车,然后乙来卖。存在实现同谋,所以甲定盗窃罪。如果甲偷完以后再找乙卖,则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盗窃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为其更改车身颜色的是事前共犯,为犯罪准备工具。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持有毒品有数量的要求。多少克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持有毒品不要求本人持有,通过别人也有控制力,间接持有也是一种持有。
   5.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触犯一种就触犯了两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玩忽职守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6.犯罪预备,就是“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待犯罪时机”这时间段内所为的行为,标志是“尚未着手”;“着手以后”是犯罪的实行阶段,标志是“具有侵犯法益的紧迫危险性”。
     
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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