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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十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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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6-20 19: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十二天
今天完成情况 :6.20 10分钟做题,16.20开始定本节。
今天学到什么 : 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的,累犯;缓刑相关;走私犯罪相关;洗钱罪上游犯罪与本罪;自伤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印象最深的: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被害人意志剥夺程序不同,前者为暴力、胁迫手威胁,迫使被害人放弃财物,没有选择权;后者威胁,使被害人害怕,而提供财物,意志没有被完全剥夺,尚有选择权。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已经着手:着手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性。敲诈勒索而言,开始实施恐吓行为,也即开始以恶害向被害人通告的时候,属于着手。
2.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成立盗窃罪不以窃得财物多少,次数。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隐瞒、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注意与共犯、事后不可罚的区别。    注意  ①不是犯罪者本人,因其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 ②将犯罪工具改装,因为不属于犯罪所得,不构成本罪 ③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4.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持有一定数量才构成,不需要知道谁是毒品真正所有者,不需要为本人所有,是一种管领和控制,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不能数罪并罚,吸收行为。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或与其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通过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便利,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和地位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请托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一是索取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收回扣和手续费,四是斡旋受贿 (主体是人,不是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行贿罪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正当利益不构成。
对向犯,又称为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重婚罪,行贿罪和受贿罪。但因行贿与受贿罪有各自的构成要件,所以。
6.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与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追诉,或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使其不受追诉,或在其他刑事裁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过失犯罪。
   帮助毁灭证据罪,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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