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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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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9 10: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分配办法,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均有权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均有权不经对方同意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并独占由此的获利。一方当事人以转让权、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未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或追认,该行为无效。
二、署名权可以真名可以假名。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一次性的权利。
法定许可: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允许而依法使用该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网站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到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同样的发明创造职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可以同时申请,并告知已经申请另一项。
四、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等不能作为侵权法的客体。
五、侵犯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广播信号是在节目内容播出后才有的。
对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经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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