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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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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发表于 2016-7-5 19: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5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署名权和发表权、法定许可、专利申请权、著作权、广播组织者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诉讼、保护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印象最深的是: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未约定,双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
使用:不经同意,自己使用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适用,并独占由此的获利;转让权让与他人或以独占(排他)使用许可方式,未经对方追认、同意,让与行为无效;
发表权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属于民事权利转让、不要式行为,合同生效无需履行特定程序;
专利申请提出后的转让时要式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生效;
专利权申请并不要求已实际制造出产品,仅要求能依照说明书可以制造出产品;
同样的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著作权不用的情况:房率、法规、决议及译文;实施新伟、历法公式
未经审批的外国影视作品,我国有权对其进行限制,但仍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
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是广播电视播出的广播信号;
专利纠纷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诉讼,诉讼可以要求专利权评价报告(授权后的,具有证据效力);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力要求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中的不在保护范围;
商标侵权,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要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
商标适用许可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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