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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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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6-15 10: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

3、印象最深的是:
1,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3,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积极权能:(a)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合作作者署名的顺序;(b)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原作品的作者享有在演绎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消极权能:(a)作者有权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b)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4,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若作品经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则发表权因作品已经公之于众而消灭。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5,所谓法定许可,指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而依法使用该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已经发表的作品,网站并不享有法定许可权,网站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6,1,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属于普通民事权益的转让,属不要式行为,其转让合同的生效无须履行特定的程序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由于转让发生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同时为了使被转让的权利具有排斥申请日后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律将这种转让合同规定为要式行为,未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合同不能生效。2,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可见,实用性的并非要求申请人已经实际制造出了产品,仅要求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的内容可以制造出产品。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7,(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均自其创造完成之日起在中国获得保护。
8,《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9,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故极可能将不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在授权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就其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认定。评价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不过,法律的规定是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要求提供评价报告。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同时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       权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0,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启动商标侵权案件。
      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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