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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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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8 15: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连带之债:只要债与债之间有共同的目的,能够在清偿中发现牵连关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看到保证责任先判断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保证合同是否有?
三、债的转移:债权的转移不需债务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
债务的转移必须通过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才算不怠于履行债权。
四、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合同得到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也接受合同的履行,就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即使所附生效要件没有满足,合同仍生效。
行为人在处分他人股权时,需要适用无权处分原则和善意取得规则,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效力待定。
一物二卖不影响后一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就前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房屋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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