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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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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21 00: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薛豹2012 于 2017-3-21 00:01 编辑

民法第十天   第49天  2017.03.21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20分钟,听解析50分钟,做练习20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债务
    2.保证责任
    3.代位权转移和债的诉讼
    4.合同解除
    5.顺序抗辩权
    6.旅游合同
三、印象最深的是:
1.债务履行:选择之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选。若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内容如果不具有可选择性就叫做简单之债。连带之债:具有共同目的,彼此之间有牵连关系,是连带之债。
2.保证责任需要承担的前提:先有保证合同,再有保证责任
责任承担:先想到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民法看关系,刑法看行为
3.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让次债务人履行职务
次债务人可以向原告(债权人)主张自己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债的转移:债权的转移是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需要债权人同意
4.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可单方意思表示)2.协议解除(事后达成解除协议,需要双方同意)3.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
合同无效,撤销是合同内容违法,救济是缔约过失责任或不当得利。合同解除是合同内容违约,可以主张违约金。
5.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在房屋租赁当中,当事人约定了附条件的,在实际中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接受房屋并交房租的,视为达成新意,推定为默示。
7.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并存债务承担人的清偿义务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清偿义务还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者是第三人直接加入债务人行列,而后者是第三人以保证人身份承担保证债务
8.应收账款可以设定权利质权,而非应付账款可以设立权质权。
9.旅行社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况:1.没有提前说明在出发前一天才通知的2.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换人3.事前有约定不能换人的
旅游合同在合理期限内旅客可以将合同转移给其他人(特例)
10.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 简单之债:在债务人在偿还约定上,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债务人选择,选择之后就变成简单之债。有约定的,如果不具备选择性,就是简单之债。千万不要以为选定之后才出现简单之债,只要债务不具备选择性,就是简单之债。
12.民法看关系,刑法看行为.
13.债权转让通知即可,无需债务人同意;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不同意不得转让。
14.一物二卖不影响后一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就前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15.合同拿不准是否有效,尽可能选择有效。(立法精神所致);
16.无权处分导致的法律后果 分为两部分看,合同效力层面为效力待定,物权转移层面看,发生善意取得。
17. 对于旅游合同,以下三种不能换人:1事前有约定,2没有注意到合约义务,3根据合约性质,不能换人。
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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