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民法 第九天

[复制链接]
楼主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5-5 18: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留置权-- 办理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二、权利按效力分有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主体支配客体并享有客体利益。请求权:主体请求另一主体为或者不为。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损害赔偿的债券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不同。物权请求权与债券有相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权请求权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相关规定。
三、先占: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和埋葬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四、物权的变动:法院把东西判给谁,文书生效即变动。被继承人死亡物权即变动。
五、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安份共有活共同共有的或为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夫妻因日常生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处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
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同时可以收回租赁物,次承租人因承租合同遭受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
有效的抗辩:可以阻止请求权。
七、合同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可撤销,合同至始不存在,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不再适用。损失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被解除,合同向后不再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
八、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一起告。在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况下,无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若债务人本身也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