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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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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豹2012 发表于 2017-3-20 00: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第九天   第48天  
一、今天完成情况:
    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110分钟,做练习30分钟。
二、今天学到什么:
    1.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分类,
    3.无主物,
    4.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5.共有,
    6.租赁,
    7有人保与物保的情况下如何受偿,
    8.抵押权生效
三、印象最深的是:
     1. 留置权>已经办理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关键词:合法占有
    3.物权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请 求权是主体对主体的请求为或不为的行为,抗辩权正好和请求权相对,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的就可形成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个是物还在,后一个是物不在了,赔偿损失,是债权。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处理方式多样。
    4.无主物,不知明的埋藏物与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河流是国家的,但边 上的石头是无主物,依习惯先占取得所有权。
    5.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生效时和继承生时都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6.共有:部分认为按份共有,部分认为共同共有,没有相反证据的,推定为按份共有,这是物尽其用的法理。
   7.租赁,在房屋租赁当中,所有权人在租赁期间收回房屋是可以的,这是物权大于债权的法理。
   8.有人保与物保的情况下如何受偿:在有人保与物保中,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先人保还是物保,但是如债务人也提供物保的,就要先债务人也提供物保清偿,不够的在选人保或物保。
   9.抵押权生效:1.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得以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须经登记方可设立。2.抵押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所有权,但可出租和继续抵押。3.抵押物不可用于出资,但公司可接受没有对抗效力的抵押物。
   10.善意取得六个字:善意(不知情),有偿,公示(对于动产就是交付;对于不动产就是登记)
   11.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无相反证据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12.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因为内容违法而导致合同至始不存在,彻底被消灭。
所以,在这两种情况下,违约金即便事先有约定,也不能再适用。产生的损失可有缔约过失责任和不当得利的返还而给予解决。
    15.合同有效,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并不矛盾。
    16. 四个结论:        
        ①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时得以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须经登记方可设 立。                    
        ②抵押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所有权,但可出租和继续抵押。               
        ③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有偿的情况下。      
        ④抵押物不可用于出资,但公司可接受没有对抗效力的抵押物。

四、我有一些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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