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民法 第九天

[复制链接]
楼主
yuecomeon 发表于 2017-2-6 17: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7-2-10 16:58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补
2、今天学到什么
【一物多个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1.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成立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留置权:对象是动产+已经合法占有+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企业留置不限于此点)

【民法权利分类】
1. 按效力: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抵消);
2. 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请求权是主体对主体;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形成权只需要单方面说了算
3. 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因而独立于物权。具体某项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请求权,因而不能独立于物权存在。
4. 物权保护方法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可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前4种保护方法,物灭失或丧失功能时才考虑赔偿损失。

【无主物】
个人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中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物权归属】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印象最深的是
4、我有一些问题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