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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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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by 发表于 2016-7-4 21: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担保物权、物权请求权、无主财产、共有、先诉抗辩权、抵押。

3、印象最深的是: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动产的抵押需要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权利按效力分为支配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其中支配权是主体对客体,请求权是主体对主体;
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的行为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无主财产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其中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无继承人的遗产;
法律文书生效和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自行发生变动(法定);
所有权的取得:1过户登记2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善意、有偿、公式(登记或交付);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不需区分各自所占比例大小)和按份共有(需要区分比例大小);
约定不明的,视为按份共有(除家庭关系);按份共有份额未约定,按出资额,出资额不明,按等额;
处分: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同意;共同共有需要一致同意;
分割:按份共有想分就分,共同共有在共有基础丧失和重大理由;
夫妻共同财产;日常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处分;重大财产,一致同意,一方无权处分;
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于债权;
合同的解除:事前约定、协商一致、法定解除;
擅自转租中,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次承租人因合同解除收到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有效抗辩权是起到阻止请求权的效果;
先诉抗辩权只存在晕一般保证中;
物保和人保可以自由选择,没有顺序限制;
动产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上衣第三人的要件);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登记方能生效;
抵押物未经同意,不能擅自转让,但可以出租和继续抵押;
抵押物不可以用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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