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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更换

abernethy | |被浏览1188次| 1
|2016-01-23 19:58:17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请问是谁要求人民检查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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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1)

  • 2016-02-02 13:46:38

    这个问题你不能孤立的看,你必须联系法条前后文去理解。

    ①诉讼代表人应该优先选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

    ②在这两类人无法出庭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时(比如他们成了单位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看守所给羁押了;或者是潜逃了等等),那么应当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③如果②中的这些人,也成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或者是他必须作为证人身份出庭的话,那么此时由检察院指定其他人做为诉讼代表人。反正就是,最后必须得找一个人当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思。

    相关法条:《刑诉法解释》

    第279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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