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刑法 第六天

[复制链接]
楼主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14 1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4.14日  做真题11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财产刑相关,抢夺罪、数罪并罚要记忆积累,中止犯罪,毒品犯罪。
3、印象最深的是:
(1)没收财产、罚金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数罪并罚的案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收部分财产的,合并执行;二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合并吸收只执行没收财产。
(2)抢夺罪是针对财物的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一种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二是携带凶器抢夺。
(3)数罪并罚几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伤害被保险人或破坏财物的,构成其他犯罪的,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对他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

(4)司法工作人员对被监管人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或死亡罪,从重处罚。14-16周岁的人犯八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放火、投毒、爆炸、贩卖毒品的。
(5)犯罪中止,是犯罪意念完全消除,要求行为人不能再进行其他犯罪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可持续犯罪的,也是中止。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
(6)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毒品是精神药品,可能存在合法管理,但合法管理人委托他人管理,他人明知是毒品而接收 ,双方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宗毒品的走私贩毒,量刑时不重复计量。
  收起(2)
  • hujingdear hujingdear :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6-04-15 09:53 回复
  • hujingdear hujingdear :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身份犯,这两个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且应从重处罚。
    2016-04-15 09:58 回复
  • 我也说一句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hujingdear 发表于 2016-4-15 15: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4月15日 刑法第七天 做题10分钟,解析1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1)拐卖妇女儿童罪(2)侵占与盗窃(3)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盗掘古墓葬罪相关(5)受贿与行贿
3、印象最深的是:
(1)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中转、贩卖妇女,行为犯,触犯一行为即为即遂,为了顺利拐卖,造成死亡、重伤的,作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单独成立罪;强奸的,也属法定加重情节;强制猥亵的,单独构成一罪。
(2)侵占是合法占有+非法所有,盗窃是非法占有+非法所有。
(3)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主体可以是:网站建立者、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4)盗掘古墓葬罪,将其中文物据为已有,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不再成立盗窃罪。出盗掘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确定为全国或省重点2.首要分子3.多次盗古墓葬罪或4.并盗取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5)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一是索取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收回扣和手续费,四是斡旋受贿 (主体是人,不是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包括给回扣、手续费)。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