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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刑法 第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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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9 19: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六天情况:
一、学习情况:听音频,做拓展共用时2小时
二、知识盘点:没收财产,犯罪中止,罪数,抢夺罪,毒品犯罪
三、印象深刻:
(1)没收财产指的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包含犯罪分子家属应得财产,不包含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
(2)一人犯数罪,并处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应当并科执行;没收全部财产的,吸引执行。(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管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部分财产,与罚金都应当分别 执行,不能合并)
(3)犯罪中止:即自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多带几发子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未遂,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外我原因“欲而不能”。犯罪中止,一是犯罪过程中中止,二是自动中止“能而不欲”,并彻底放弃犯罪(其他犯罪),三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结果发生,中止就不成立。
(4)罪数: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一是只实施一行为的,定一罪,二是实施两个不同行为的,定数罪,三是实施数个相同行为的,定一罪。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定数罪;未成年人盗窃+故意杀人,定故意杀人一罪(未成年人盗窃不定罪)刑训逼供致人死亡或伤害,按一罪;偷越边境+伤害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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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9 2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七天反馈
一、学习情况:学习共计时1小时
二、知识盘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与侵占,盗掘古墓葬罪,利用互联网传播牟利,受贿与行贿罪。
三、印象深刻:
(1)法定的一罪。一是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二是拐卖妇女儿童并强奸或强迫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死亡的一罪(猥亵的数罪),三是强奸后强迫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四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并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五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2)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拐卖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和奴役),拐骗不满14周风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
(3)拐卖妇女儿童罪到手就既遂。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采取暴力胁迫手段。
(4)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非法占有+非法所有;侵占—合法占有+非法所有。
(5)从手段暴力程度来看,盗窃偏平和,抢夺对人有危险,对物暴力,抢劫对人暴力。
(6)有三点注意:一是密闭场所如飞机内,二是主要特别声明的财物,如前台寄存,三是主人与财物仍保持一定距离,以上三种情形视为财物仍处在所有人占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占有的属盗窃。
(7)采用损毁方式盗窃文物的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与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盗窃后销赃的,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属于倒卖文物罪。
(8)受贿的关键词:一是主观上有故意,二是事先有约定,三是收受就既遂(支票未取,卡取使用,不动产未过户)。行贿的关键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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