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民法 第六天

[复制链接]
楼主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24 1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第六天:
一、完成情况:做题,听音频1小时
二、知识盘点:著作权保护,合作完成作品著作权,商标注册申请,专利侵权赔偿标准,申请专利与商业秘密,商标申请优先权,职务发明。
三、印象深刻:
(1)著作权生效不以发表为准。著作权的根本原理: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创意无著作权)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3)我国对未经审批的国外影音作品,有权限制其发行,但仍受中国著作权保护.
(4)对于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于可分割的著作权,参与者可以单独使用,对于不可分的,经协商一致后使用。如不能协商一致,其中一方也有权对外使用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份),所得报酬,合作者都有份。
(5)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涉及的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其它事项,不包括商标名称本身。转让商标的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可被撤销。
(6)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关键词是严格“按顺序”,一是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看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是参照违法所得使用费的倍数加合理开支。
(7)对于合作开发的产品,当事人申请专利必须实现全部一致的原则,即“一票否决制”。
(8)商标申请优先权,国外申请,6个月内,一是有协议,二是参加条约,三是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在国内申请优先。
(9)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离开原单位的,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所有权仍归原单位。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