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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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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23 10: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
侵权责任这块掌握较好,再加上没有几道拓展题,一个半小时完成 包括做笔记,给孩子冲奶的时间,继续坚持完成任务!
2、今天学到什么
又借鉴了楼上的,感谢!自己都是整理在本子上的,正好看看学霸的可以补充自己的。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多因一果)——①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单独造成),连带责任;②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合造成),按份责任;③有的足以,有的不足以,则足以的连带责任。VS 共同侵权: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故意,共同事实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所有受害人都可主张,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产品的使用人、所有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VS 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相对方才能主张。
著作权——①著作人身权,属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本人发表作品不能冒名顶替)、署名权(亮明身份)、修改权(禁止别人擅自修改+允许作者自己修改);②著作财产权(以合法形式用手中的作品换取经济利益)。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受托人。
网络上的侵权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①责任主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运营商如电信,网络内容提供商如新浪)。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情形:自己实施的侵权、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接到通知但没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③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事后义务,被侵权人知道权益遭到损害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④通知前已造成的责任由实施侵害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通知之后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即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有偿帮工需转化为承揽或雇佣关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盗抢车辆——盗窃,抢劫或是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格权——①姓名权:姓名被盗用、冒用;②隐私权:只能自然人享有,侵犯个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通过公开或骚扰形式;③肖像权:自然人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④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生命权——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取得维持生命最低限度物质。当事人死亡→法院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参加诉讼则继承了当事人死亡前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是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进行赔偿,或者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同时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死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没有其他近亲属也)可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VS 健康权——身体机能正常运行和健康状况不受侵犯。
劳务派遣用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即先由第一责任人用工单位赔→无法完全赔偿,由第二责任人派遣单位赔且限于过错相应责任
相应补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派遣人)
适当补偿责任:没过错也承担(用工人)
3、印象最深的是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4、我有一些问题
:今天的比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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