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助考网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反馈】民法 第三天

[复制链接]
楼主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21 22: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
今天事情多,又借鉴了笔记
2、今天学到什么
  • 可撤销合同——a 欺诈行为: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针对的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标的和金额。b 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不管胁迫的内容是真是假,只要对方恐惧)状态下订立合同。c 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自然人面临生死威胁、企业濒临破产)+与之订立显失公平(一方严重受损)的合同。d 重大误解:自身对合同内容认识有误。e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他人弱势。
  • 合同签订地——约定(约定了但与实际签订地不符,仍以约定的为合同签订地)→最后一方的签订地。
  • 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恶意拖延,过错为要件,责任人是合同订立方,因为合同的相对性)、一方因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 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对前):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要求。b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前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c 不安抗辩权(先对后):先方有确切证据(否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对方合理期限内提交了担保或者是恢复了履行能力,继续履行。否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 定金合同——a 立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给付订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b 成约定金: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主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取决于订金是否交付。c 违约定金:为履约而交付,因履约而冲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d 解约定金:为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e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定金的性质做出约定,则一般认为是违约定金。f 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性质的订金,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金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则法律承认。g 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以定金交付为生效要件。
  • 主从合同的效力——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定金合同并没有履行(没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要物合同),但主合同已经履行,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前约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即定金合同生效这一要件),主合同已经生效(默示)。(担保法解释 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订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支付订金但主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或是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a 一般情况下,成约定金是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当事人不支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相当于在主合同成立的条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条件;b 成约定金这一要件的效力可被主合同的履行否定。
  • 违约定金VS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都是约定的,不存在优先顺序。若同时约定,自行选1个。a 若选违约定金,注意违约定金有20%的限额,若超过则一方只能按20%的限额扣掉或双倍返还,其余部分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交付人,合同就此解除。b 若选违约金,按约定,没有限额,但如果约定的数额超过实际损失1-2倍可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VS继续履行——无过错方就支付违约金或继续履行可单选也可双选。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则非违约方得到的是违约金+1倍所交定金(因不当得利);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则1倍所交定金视为货款,非违约方得到违约金。
  • 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责任限于合同双方。且以无过错原则(强调结果即违约事实,不问原因)为主导过错原则为补充。【过错原则】五类:a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损毁灭失的赠与物承担违约责任。重过错承担责任,轻过失、一般过失免责,因为这是无偿合同,赠与人的注意义务应相对减轻。b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旅客随身物品(承运人无法实际掌控,旅客自己看管应尽较大责任)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则任。对旅客托运财物和人身安全(全部在承运人掌控之下)是无过错责任。c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d 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仓储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则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e 委托合同(合同法406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和副代理人都是本人的代理人,副代理人与代理人都应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3、印象最深的是
今天的拓展和真题是来回反复混着的,所以开始看到这么多被吓到,结果做起来没多少题
4、我有一些问题


律政助考网,更多牛人在此!www.360ala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