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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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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13 1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
:约两小时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胁迫与欺诈、合同签订地、缔约过失责任、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定金与违约金、继续履行、归责原则
3、印象最深的是

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见,动机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2、        欺诈所生之撤销或变更权,为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a)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进入一种比较特别的结合关系;(b)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忠实等先合同义务;(c)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5、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8、        预付款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具有支援性质,但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除非支付的预付款相当充分,确保了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否则支付部分预付款并不具有阻止收款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9、        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0、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11、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3、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4、        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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