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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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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3 21: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第3天情况反馈
一、学习情况:看书、听音频共计3小时
二、知识盘点:涉及可撤销合同情形、全同签订地确定问题、全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定金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合同的履行。
三、印象深刻:
(1)可撤销合同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如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注:民法意义上的欺诈与生活中的欺骗有所不同,欺诈重点针对合同的内容。二是胁迫行为:让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订立合同。三是乘人之危:必须是明知对方正处于危难境地,而与之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四是重大误解合同,是由当事人自己认识原因而造成误解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点为准。
(3)合同缔约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及时充分履行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时履行时,可拒绝履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诚意表示担心、不安,有证据的可中止履行,后履行一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
(5)含定金的合同一般包含从合同(定金)与主合同(买卖)两部分。按定金约定效力一般分四类,一是违约定约,二是立约定金,三是成约定金,四是解约定金。定金合同属要物合同,以交付定金为生效要件。在若作为从合的的成约定金未交付,而当事人主动履行主合同,视为放弃从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自动生效。
(6)定金与违约金都属补偿性的,在同时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选择1个,定金具有限额性,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超出部分转为不当得利。
(7)在合同履行出现违约情形时,无过错一方针对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合同的选项.可单选也可双选。
(8)无过错(苛刻)归责原则是合同法的主导原则(强调结果,不问原因)。例外,体现过错原则的合同主要有五类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客运合同(托运和人身安全适用无过错,随身物品适用过错),三是保管合同,四是仓储合同,五是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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