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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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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cia2 发表于 2016-4-2 22: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40分钟,听解析12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合同2.合同订立地的确定3.缔约过失责任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5.合同效力和订金6.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3、印象最深的是:
1.合同的内容甲是清楚的对于交易物和交易的价款。不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只能是针对合同内容本身的欺诈,不受生活中的谎言的影响。
欺诈:当事人对于合同做出的错误认识,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产生错误的认识
胁迫:指使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其去做某件事。
胁迫行为只看结果不看手段(只要让当事人的心里产生恐惧就是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落井下石,谋取本来不应该获取的非法利益。(要求明知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的,必须要显失公平要件)
重大误解:对合同本身做出的错误认识,由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
2.合同签订地的确定:合同最后一方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如果有约定地的就以约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
3.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恶意拖延):缔约一方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理论)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那么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假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商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不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对后履行的不安):合同法允许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有权提起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履行,等候履行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了担保或者是恢复了履行能力,那么再来继续合同的实施。如果后履行的一方一直拿不出担保或是无法恢复履行能力,则提起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和从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的效力和从合同的效力即可用区别对待也可以联系起来看从合同与主合同相互影响之下最终主合同是否生效。
成约订金:为了促使合同生效而支付的订金。主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就取决于订金是否交付
违约订金:订金为履约而交付,因履约而冲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
立约订金: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给付订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解约订金:当事人为了保留解除主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订金。
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订金的性质做出约定,则一般认为是违约订金
若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性质的订金,只要不超过主合同的金额的20%则法律承认
订金合同并没有履行,因此订金合同没有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事前约定好的合同生效要件,主合同已经生效(担保法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订金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支付订金的一方未支付订金但主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或是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
1.        成约订金是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当事人不支付订金的主合同不成立或生效,成约订金相当于在主合同成立的条件之外又增加了一个条件
2.成约订金的效力可以被主合同的履行所否定
订金合同是要物合同,从正式交付物的那一刻开始合同正式生效
订金交付后,违约了要双倍返还。违约金是双方约定的
违约金和订金都是补偿性质的,订金和违约金同时被约定的情况下就只能选择一个作为补偿
订金的限额性问题:订金最多只能约定到主体的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就是不当得利,多出的应当返还。
违约金没有限额性
违约金和订金都可以选只能二选一
订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先后之分
继续履行,与订金和违约金一样是在违约出现时可以自由选择的自然承担形式。
合同法114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履行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只要不达成新的合同双倍订金就可以拿到,若新的合同达成则订金也将带人到新的合同中来
支付了违约金之后,一方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是否继续履行债务的
这两个违约责任对违约方是不能选择的但是对于非违约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6.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规则原则是以无过错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
侵权责任:以过错原则为主导,以无过错原则为补充
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过错责任,赠与人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要对损毁灭失的赠与物承担违约责任。这不仅是一个过错责任还是一个重过错责任。对于轻过失,一般过失免责
2.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旅客随身物品有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则任。如果是旅客托运的财物则承运人为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是无过错责任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保管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仓储人因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则仓储人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合同(合同法406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都是无过错责任
只要有违约行为和违约事实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4、我有一些问题:老师如若违约方和非违约方达成新的合同,为什么订金也会重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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