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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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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菲 发表于 2017-3-21 16: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D17
第二天  物权法
2010三6物权转移
合同+公示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机动车的过户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不是物权发生转移的生效要件。

2010三7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物权法定(基本原则,避免纠纷,物的最大化)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10三8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2010三9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双方约定、有偿使用;相邻权,法定规定、无偿使用)
        担保物权

2010三10

留置权与自助行为  区别在于牵连关系
留置物与行为有牵连关系。例如修手机不给钱扣手机是留置权,吃饭不给钱把衣服留下,私力救济方式。

例外,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牵连关系的限制。保护到期债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押权都需要单独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2010年卷三第53题 不动产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比证有效
只要合同无法律规定无效情况即有效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010年卷三第54题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复习2010年卷三第10题留置权
《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010年卷三第55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0年卷三第56题
浮动抵押: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来会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价值不确定(现有的和将来的),债权人优先受偿。a 生效: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 登记:是对抗要件,可对抗一般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保护交易安全)。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c 价值确定时间:债务期满、公司破产或者被撤销、约定情形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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