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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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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obao_gs 发表于 2017-3-28 09: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第二天:物权法,做题+听解析1个半小时
二、知识点:1、物权变动;2、共有;3、物业服务合同;4、地役权;5、留置权;6、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7、物权请求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9、浮动抵押
三、印象最深:1、物权变动方式:合同+公示。合同形式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公示的方式: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登记。特殊动产(机动车、飞机、船舶)也是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物权法定是基本原则,为了实现物的价值最大化,防止纠纷引发物品闲置。3、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共同共有的需要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按份共有的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4、《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当事人不适格,法院驳回起诉;起诉事由不归法院管,法院不予受理。6、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变更物权归属的,比不动产登记簿效力高。7、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债权。原物毁损灭失的,物权消失,只剩下债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设立时登记造册、发放权证是备案的方式。9、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流转的时候的变更登记才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善意第三人成立的要件:不知情、有偿等价。10、浮动抵押中对抗善意第三人中的例外: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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