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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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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束光 发表于 2016-12-21 10: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
:内容很多,第一次没完成,昨天加今天分两天完成的,做题凭记忆正确率高,但是涉及知识点很多复习花时间较多。
2、今天学到什么
  • 物权转移——合同+公示。公示: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机动车等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物权发生转移的生效要件。
  •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第二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vs 简易交付(买方已占有标的物)—— 买卖合同生效时所有权转移。vs 指示交付(标的物由第三方占有)—— 出卖人将出卖物的物权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时所有权转移。vs 拟制交付(没有标的物): 出卖人将物权凭证如提单交付给买受人时物的所有权转移。
  • 共有——分为共同共有(未分权利比例)、按份共有(分了权利比例)。没约定共有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除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a 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约定→按份负担/共同负担。b 处分或作重大修缮:约定→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c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转让权: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物业服务合同——a 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及服务细则,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 业主与租客对物业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c 业委会不对业主的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是指法院不能管)。d 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享受到或者不需要进行抗辩。
  • 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分别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给自己方便。地役权(高于基本生活需要):约定+有偿。vs 相邻权(基本生活需要):法定+无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土地进行地上建设的权利。vs 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村民有权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
  • 留置权——不付钱你在我这儿的东西也别想拿走。只针对动产,债权到期,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两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同一,但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限于同一,只要是其合法占有的对方的任何财产都可(因为保障经济的稳定性)。vs 自助行为——无法及时获取到公权力救济(法院)所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两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不同一。抵押权、质押权都需签订书面合同,用以担保某债务到期按时偿还。
  • 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效力高于房产登记本。
  • 合同效力——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般自成立时有效,但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 抵押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成立,前者是合同范畴,后者是物权范畴。准不动产、不动产、林木、设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他财产以登记为对抗条件,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
  • 物权请求权——与物有关,物还在。针对物的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vs 债权请求权——与钱有关,物不在。针对钱的,赔偿损失。
  • 土地承包经营权——a 设立:如无法定无效情形,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能附条件附期限),县级以上政府应发证并登记造册(政府职责,以便管理、诉讼证据)。b 流转(互换、转让):自合同生效时经营权转移,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当事人权利),此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善意第三人:不知情+有偿等价交易。
  • 浮动抵押——动产,价值不确定(现有的和将来的),债权人优先受偿。a 生效: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b 登记:是对抗要件,可对抗一般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保护交易安全)。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c 价值确定时间:债务期满、公司破产或者被撤销,约定情形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印象最深的是
:今天内容太多,涉及知识点多,需要多多复习。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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