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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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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是睡着的水 发表于 2016-5-23 15: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第2天记录
1、学习情况:学习、做题共计约2个半小时
2、知识盘点:物权的变动,共有关系,物业纠纷,相邻权地役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浮动抵押。
3、印象深刻:
(1)一般的物权变动可概括为“合同加公示”其中,动产以交付为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志。其中交付有两个要点,一是有占有的转移,二是双方有交付的合意,缺一不可。汽车办过户并不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2)共有关系主要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对共有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等额享有。
(3)夫妻互享“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时,任意一方有权决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例外情形,一是一方恶意侵夺损害财产的,二是一方不支持给法定抚养人治病的。
(4)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承担对外连带责任。
(5)赠与合同撤销的例外: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公证的不得撤销。
(6)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两类,其中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四类。
(7)地役权与相邻权特征比较:地役权是经双方约定,有偿使用。相邻权是法律约定,无偿使用。
(8)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随物权一并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留置权的特点,一对象只能是动产,二只针对标的物(牵连关系),三合法占有,四债务到期。留置权应注意与自助行为区别,自助行为是在无法公力救济时采取的私力救济。特别注意,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考虑牵连关系。
(10)债权权利质权:一是质权一般应当通知债务人,但通知不是质权成立的要件。二是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清偿的,发生清偿效果。三是如通知了债务人,原债权人受领清偿的权限被冻结,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不发生清偿效果。设立质权的对象,一是汇票、支票、本票,二是债券、存款单,三是仓单、提单,四是基金、股权,五是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六是应收账款,七是其他。
(11)抵押权:接收行为标志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取得抵押权(注意)。抵押因登记部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抵抗第三人。
(12)一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并生效,相关不动产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效力高于变更登记。抵押权以登记为标志。
(13)物权请求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确认所有,二是恢复原状,三是返还原物,四是拔除妨碍。
(1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有关国家机关登记造册不是生效的要件。
(15)浮动抵押:现有和将来会有的财产,如到期未还债,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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