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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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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海 发表于 2016-3-21 22: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第一天情况反馈
1、完成情况:听课做题共用时2个多小时。
2、知识盘点: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买卖成立的条件,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关于法人,无权代理,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问题。
3、印象深刻:
(1)好意施惠行为属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2)在民事法律法系调整的内容中,身份有关系不能约定,对财产关系只要不违法的约定就能得到支持。
(3)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错误认识而使行为后果与自身愿望相背,从而赞成较大损失的(注意,价格因素不包含在内)。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结果是有效的。
(5)著作权属民事权力能力,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自创作完成便取得著作权,与年龄无关。
(6)限制民事行为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与之相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无效。
(7)限制民事行为人、精神病人的的监护人不一定是近亲属中,也可以是相关组织和单位。
(8)监护人的顺序存在同一顺序有数人的情况
(9)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救济途径,由相关组织指定监护,不服的再向法院提出。
(10)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优先适用未成年人监护规定
(11)社团法人有的需要登记,有的不需要登记。
(12)只要名称中带有公司,就是法人。
(13)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
(14)当事人不得违反约定延长或缩短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15)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
4、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不提,二审再提的一般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过的例外。针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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