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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法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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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3-13 21: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10分钟做题,30分钟解析,题目比较基础。
2、今天学到什么:(1)好意施惠(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4)法人(5)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6)诉讼时效
3、印象最深的是:1.好意施惠属于道德范畴,是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典型。
身份关系不能通过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夫妻之间对于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效的约定。
2.显示公平: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欠缺经验从而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局面。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不包括价格)等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0-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没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4.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社团法人不一定都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必须登记,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一定必须登记。
5.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没有合法依据;得利: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存在因果关系。
无因管理:无因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业务,管理是主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客观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必要的费用。
6.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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