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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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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comeon 发表于 2016-12-9 23: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uecomeon 于 2016-12-15 19:32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再难也要坚持
2、今天学到什么:
  • 和解——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
  •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经法院确认,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只能就协议(的履行或内容)提起诉讼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 人民调解员在诉讼外、一般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例外是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的可口头协议,自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除非生效之日起30天内请法院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有两种结果:确认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确认无效,当事人可再次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应就协议提起违约之诉
  • VS 法官在诉讼中、一般制作调解书经签收后生效(4种例外:离婚和好、收养维持、即时履行、其他协议,不制作只记入笔录,由4方双方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协议当事人可请求制作调解书,法院审查后可制作,拒收不影响协议效力)、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起诉、撤诉、和解等)法院应尊重
  • 不告不理——不是民诉原则,法院的裁判应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超不漏,结果是支持(判决)、不支持(驳回)、部分支持
  • 裁判形式——【判决】适用于实体问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一般适用于程序问题(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 回避——【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与辅助人员(鉴定/勘验/翻译/执行/书记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适用回避;【理由】和人/事/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时间】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决定】三级机制:辅助人员由审判长,审判人员由院长,院长由审委会;【复议】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次数限制1次;【后果】提出申请到决定作出前暂停工作,但紧急情况除外;复议期间不暂停;复议决定需更换审判人员的,前期工作不需重新来,与仲裁不同,仲裁更换仲裁员后需重来
  • 合议庭评议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形不成多数意见,提请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不同意见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的仲裁员可拒绝签字。
  • 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发生争议——限于【争议】,先自行协商,再报各自上一级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管辖
  • 区别于“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注意题目信息。
3、印象最深的是:
可以与应当
4、我有一些问题:
2010年卷三第36题,既然处分原则是法院的裁判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那么当事人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告知其是买卖关系是否也是属于“多管闲事”?不告知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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