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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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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兜兜2008 发表于 2016-12-5 13: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我家兜兜2008 于 2016-12-5 16:53 编辑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一个半小时完成解析与练习;

2、今天学到什么:调解的效力、处分原则、裁定决定判决区分、回避制度、合议庭评议方式、管辖权争议;

3、印象最深的是:《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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