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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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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mo 发表于 2016-3-30 08: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和解、调解、诉讼2、民诉法原则、裁判形式3、回避4、 合议庭;5、移送管辖

1、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30天内找法官确认效力才有强制执行力,是民事合同的范畴,若不履行,可以直接以违约为由提诉讼,不必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调解没有合议庭,诉讼才有。
2、 民诉法没有不告不理原则,有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指一问一答,有三种情况,支持,不支持和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不支持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辩论原则指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意见。裁定一般是程序性问题,比如裁定不予受理。判决一般是实体性问题,实体问题为权利请求,比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回避6问题,被申请回避的有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原因与人有关,与事有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时间需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决定人审判长、院长、审委会,不服的可复议一次;第一次提出回避,被回避人需暂停工作,紧急情况除外,复议期不必暂停工作;做出回避决定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工作不需重新进行,这点和仲裁不同,仲裁要重新进行。
4、 ①合议庭在表决的时候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是最终的裁决意见)。②如果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审委会做最终决定。③合议庭成员对最后的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拒绝在裁判文书签字(仲裁中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在仲裁文殊上签字)但应将不同意见写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5、 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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