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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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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cia2 发表于 2016-3-19 21: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做真题30分钟,听解析6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1.和解,调节和诉讼
                             2.民诉的原则
                             3.回避
                             4.合议庭的表决

3、印象最深的是:1.纠纷:一般自己协商解决。一般私下里协商解决了,叫和解。若事情有些大了(如打伤人),则调节委员会的调解员来调解,成功后签个调节协议就好了。若事情再严重一些则可以上诉到法庭。
和解-调解-诉讼机制(几种方式并重)
1.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的途径2.调节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若要有强制执行力:签完协议后在30天内双方到法院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若进过审查协议是有效的合法的就可以强制执行)
3.若要诉讼则只能以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为由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才有合议庭,调节是没有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 处分原则(像是一问一答,当事人问什么,法院答什么,当事人问的法院要全答否则就是遗漏了诉讼请求)2.辩论原则: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通过各种形式对事实和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辩论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加以干涉。
                          3.回避制度:1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证人不用回避(证人有不可替代性,不可以因为没有后背选项就不用回避制度了,不是没有人可以替换了就不再适应回避制度了)因此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紫外是不用回避的
2.        回避的理由:1.需要回避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是人的关系)2.需要回避的人与本案的事有厉害关系(和事的关系)3.需要回避的人与本案还有其他法律无法一一道明的关系(其它关系)
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的进行的,安具备这层关系的人就需要回避了
回避申请在法庭庭审结束前提出都是允许的
回避的决定主体(哪些人可以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三级制,第一级,如果是对审判的辅助人员提出申请,有审判长做决定。第二级,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由院长做决定。第三级,如果院长自己作为审判员,则是由审委会做决定。
回避决定的复议:法院规定回避决定是通过口头或是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若不服则应当(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提出复议的申请仅限一次。
法律后果:1.被申请的人在申请提起到决定下达之间应暂停停止与庭审有关的工作(除紧急事项)
2. 若决定下达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期内部需要暂停审判工作
3.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审判进度不用从头再来的(仲裁:是要从头再来的)
                          4.合议庭:表决时是少数服从多数(仲裁:是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的)
若合议庭形不成多数的意见则提交给院长,由院长提交给审委会来讨论决定
合议庭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不能记入不同意见,并且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字,在合议庭的评议笔录上要记入不同意见的(仲裁:仲裁员对仲裁意见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5.两基层法院先协商决定,协商不行就报请有共同管辖的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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