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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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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xu2016 发表于 2016-3-20 21: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成:做题15分钟,看解析,两小时
学到:1.有协议即达成一致的处理见了,问题解决了,不需要再提损害赔偿诉讼了。
2.回避决定作出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兼顾效率(仲裁程序更换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需要重新进行)
3.有争议,先协商。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最终还是协商不成,那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没有争议存在,这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直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可。
4.证人不能回避(但并不是不可替代(整个法院的法官)就不适用回避)
5.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对外统一口径),但要记在笔录上。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6.民诉中没有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告不理只是处分原则(自认、撤诉)的一个体现。
7.被申请回避的人,在申请提起到决定下达之间应暂停停止与庭审有关的工作(紧急事项除外)
印象最深:1.有协议即达成一致的处理见了,问题解决了,不需要再提损害赔偿诉讼了。5.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对外统一口径),但要记在笔录上。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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