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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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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l270720177 发表于 2016-1-28 22: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1、今天完成情况:15分钟做题,4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2)裁定和判决;(3)回避;(4)合议庭;(5)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1)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30天内与另一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此后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当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需组合议庭。

(2)裁定一般针对程序问题,判决一般针对实体问题。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①需要回避的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辅助人员。证人不能回避(但并不是不可替代就不适用回避)②回避的理由:某种关系(人或者事)可能影响到公正审理的进行,则应回避。③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例外:回避的事由在开庭之后,审理过程中才知道,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④决定回避的主体:对审判辅助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员时,由审委会决定。⑤回避决定的复议:对是否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做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⑥回避决定做出后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没有做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应暂停与本案有关的审理工作,紧急情况除外。若当事人对法院不回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暂停与本案有关的审理工作。④回避决定作出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仲裁程序更换仲裁员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需要重新进行)

(4)①合议庭在表决的时候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如果形不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就是最终的裁决意见)。②如果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审委会做最终决定。③合议庭成员对最后的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不能拒绝在裁判文书签字(仲裁中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拒绝在仲裁文殊上签字)但应将不同意见写入合议庭评议笔录。

(5)①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我有一些问题:民诉法第36条和第37条有什么联系吗?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与移送法院发生了争议,协商失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那么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首先应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还是与移送的法院进行协商?

微微回复:

       ①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吧。到底是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还是先跟对方协商,关键看“是否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如果有争议存在则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如果最终还是协商不成,那么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没有争议存在,这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管不了这事儿,那么直接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可。

       题干信息中,如果没有明确出现“争议”二字,那么自己千万不要乱推。比如,“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错误,将案件退回”,像这样的信息,只代表受移送的法院出现了程序错误,并不代表它跟移送法院之间发生了争议。特此提醒!

       ②民诉法第36条说的是“移送管辖”,民诉法第37条说的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里面,主角是“移送法院”。而指定管辖,主角是“受移送法院”。你再看看法条,看看是不是这样子的。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36条 VS 第37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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