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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民诉 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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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完成情况:比如,做真题10分钟,听解析20分钟,做练习10分钟。若未完成,请写明原因,以及明日安排。

2、今天学到什么:快速回忆,并简要概括。

3、印象最深的是: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到底谁负责

反馈模板:
1、今天完成情况
2、今天学到什么
3、印象最深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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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球 发表于 2018-2-2 00:02:11 | 只看该作者
2内容
调解方式、协议、违约、诉讼(强制执行撤销变更),只有处分原则,裁判形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回避的决定,先停止工作复议时不停止,决定回避的是否程序重来(刑民仲),合议庭票同权多数定、分歧院长提交审委会,仲裁长决定,移送管辖,指定管辖2种(管辖争议、特殊原因),管辖争议逐级上报逐级协商、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重点
诉讼外调解(人民行业行政),诉讼内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后续证据效力,人民调解可撤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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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Ruth 发表于 2018-1-1 21:50:5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由于视频较长, 分几天才完成民诉第一天的内容。

2、今天学到什么:合议制,管辖权,调解

3、印象最深的是:人民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我有一些问题: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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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无忧龙女 发表于 2017-7-13 14:06:3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今天完成了民诉的所有真题和拓展训练,大概花了两个小时。2、今天学到什么:民诉法原则,合议庭评议方式,管辖权争议,劳动仲裁前置,回避考点,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区别,判决、裁定和决定区别。3、印象最深的是:回避,民诉原则,判决就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做的决定,裁定是程序问题,但也有少部分的实体问题,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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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dandan 发表于 2017-7-1 11:47:55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共用时1小时25分

2、今天学到什么:1诉讼与调解的关系    2民诉中的处分原则,辩护原则,裁定与判决。    3民诉中的回避         4合议庭的评议方式      5管辖争议

3、印象最深的是:
(一)诉讼与调解是并列关系,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执行力。若不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
(三)裁定是程序上的问题,判决是针对实体问题。
(四)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申请人对决议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工作是不同的。
(五)合议庭达不成一致时,由审委会决定。民诉中的审判长没有特权,一人一票,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多数意见判决。仲裁中的首席仲裁员可以决定。
(六)审批人员的不同意见不能写在判决上,要记在笔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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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芯晴小典 发表于 2017-6-30 13:31: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学到什么: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子,去想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在双方签订书面意见后30天内交法院审核,如当时没给法院审核,当事人反悔,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诉讼;2、回避制度,审委会决定院长是否回避,院长决定审判人员是否回避,审判长决定审判辅助人员是否回避,申请回避时,被申请人需要停止审理工作,紧急情况除外,不服复议(只能向驳回的法院提出)期间,被申请人无需停止工作;3、合议庭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没能形成多数意见,合议庭递交院长,由院长递交审委会决定;5、基层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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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谦卑水瓶座 发表于 2017-6-24 08:05:14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起的 早一些,早看完,白天有事
2、今天学到了什么:调解,回避,合议庭表决,管辖权
3:印象深刻:没有不告不理这个原则,证人不需要回避,裁定的是程序性问题,判决的是实体性问题
4、问题,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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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pb188 发表于 2017-6-22 20:03: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b188 于 2017-6-22 20:08 编辑

1、今天完成情况
:真题完成
2、今天学到什么
:仲裁的调解协议具有可诉性,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1、可就调解协议本身提起诉讼;
2、管辖不“发生争议”的,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各自报自己上级法院;“发生争议”的,报共同上级制定管辖;
3、回避,刑诉有回避一律重来;民诉不用重来;仲裁看实际情况;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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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圈圈儿楠 发表于 2017-6-16 21:36:38 | 只看该作者
一,今天的完成情况:一共两个小时
二,今天学到了什么:1,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阶段。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执行力,30日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向法院以合同约束为由起诉。2回避。回避的人员有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不适用回避。回避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回避的决定主体:辅助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回避决定的复议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提出回避申请到作出回避决定这一时间段,被申请人要暂停手中的工作。申请人不服可复议,复议期间不需要暂停工作。3回避导致的诉讼中断。刑诉里面回避导致换人,一律重来。民诉中,不重来。仲裁中,仲裁员被申请回避的,已经经过的仲裁要不要重来,仲裁庭自己决定。但是换人,一切仲裁要重来。4,民诉和仲裁的区别。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如果行不成统一意见,提请院长交审委会决定。仲裁,首席仲裁员是最终意见。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必须写入笔录,不能写进判决书。仲裁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不在仲裁书上签字。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照该意见判决。
三,印象最深的是回避导致的诉讼中断三种情况。
四,暂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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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俺不叫二宝 发表于 2017-6-13 17:52:49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直接看解析三个小时

2、今天学到什么:人民调解;处分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 a.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b.调解协议,不经法院确认(30日之内到法院申请确认效力),是没有     
         强制执行力的。
         c.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不
         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
  ● 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①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②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签字仅意味着合同生   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另一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如需具备强制执行力,则需经过法院确认,也就是先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个程序方可具备。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一般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般经签收后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事项,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民诉法上根本没有“不告不理原则“,正式的叫”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尊重)。
        a.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b.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c.处分原则的法理基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行使权利,同时也允许当事人放弃权利。
        d.涉及到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处分原则无效。
        e.哪些案件代表公共利益:①身份关系②婚姻效力
  ● 回避制度
         a.回避的适用对象:①审判人员②审判的辅助人员
                                       (证人是不需要回避的,因为证人的唯一性)
         b.回避程序中的决定人员: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  
          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④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明显不成立的回避请求,即便这个申请是针对审判
          人员提出的,不用请示院长,直接由审判长决定。
          c.回避的方式:①申请回避  ②自行回避
          ③回避的时间:一般在法院开庭前提出,也可以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
          ④暂停工作:原则上在没有做出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工  
          作。紧急情况除外。
          ⑤回避请求没有通过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次数仅为一次,再申请复
          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用暂停手头工作。
          d.回避的法定事由:任何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理由,都是回避的法定事
          由。(吃饭送礼之类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f.回避决定做出后,回避的人之前经手的程序不必重来。
  ● 合议制
     a.合议制的适用范围:①一审普通程序 ②二审程序 ③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
     疑难 ④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b.合议庭的组成人员:①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是唯一能吸收人民陪审员参
     加审判的合议庭。法官+人民陪审员/全部都是法官
     ②非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只能是法官(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等六种案件)
     c.合议庭的表决方式:①少数服从多数,法官没有特权。
     ②不能得出多数意见,审委会最终来决定。
     ③不同意见仅笔录。不记录判决书中。不管有没有不同意见,最后的判决书
     上都要签字,意见保持高度统一。
     ④仲裁以首席仲裁管为准,不同意见不需署名。
  ● 移送管辖的条件:①受理后、②无到有(本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在先)、③限一次(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制定管辖,不能再次移送。)
  ● 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①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②应当适用管辖恒定时。
  ● 指定管辖:①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殊原因。②两个以上的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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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不断折腾 发表于 2017-5-2 19:0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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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0597hang 发表于 2017-5-1 22:49:38 | 只看该作者
人民调解VS法院调解

①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②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签字仅意味着合同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另一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如需具备强制执行力,则需经过法院确认,也就是先走“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这个程序方可具备。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一般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般经签收后生效。若一方不履行调解书事项,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②中的“一般”,补充一下相关法条,说明哪些是“例外”。

《民诉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也可以选择不经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先行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形只能出现在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时候,下落不明的人不一定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是可以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
诉讼外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派出所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的核心考点有两个:(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审和二审中王某都没有要求法院处理,也就不可能在与被告钱某进行辩论,但二审法院却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判决,显然二审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一审没有解决过的问题,二审直接作了判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就没有了上诉救济的可能性了,这与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相违背。
辩论原则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都可以行使辩论权,并不局限于一审程序中。辩论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以书面方式辩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督促程序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对方当事人,无法辩论,不适用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据此可知,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并非所有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一审终审。还有,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也是一审终审。总结起来,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最高院一审终审,婚姻效力一审终审。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该三者的区分非常重要,整理如下:

1、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根本就不进入实体审理;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进行了实体审理,但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其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等原因而在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

2、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情形是一样的,其区别在于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在受理前就发现了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而裁定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前没有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在受理后,诉讼过程中才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3、法律后果不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而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决定。

①判决是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从程序上说,它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结束;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

②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刑事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如减刑、假释等。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

③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例如,对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同意,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应由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等。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决定应记录在卷,书面决定应制作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除决定外,裁定也可以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
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即终审判决,但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经历过两级审理的案件可以存在两个判决,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裁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如中止审理、核准死刑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决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如回避申请、重新勘验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决定。有的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在终结诉讼之前没有出现过裁定或判决,则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二审作出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又如,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判决是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如减刑裁定、假释裁定等是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的。一个案件中可以有若干个裁定,因可能有二审或再审.判决也可能有多个,但发生法律效力并用于执行的只有一个。判决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裁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即可。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2款:“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 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题中,儿子陈小家住B省甲县,因此甲县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D项不对。

《民诉法意见》第35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本题中,尽管“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因为管辖恒定原则,乙县法院对该案却没有管辖权。因此,A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李某提起的是合同纠纷诉讼,甲市A区是合同履行地,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如果李某提起的是侵权纠纷诉讼,甲市A区是侵权行为地,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项正确。

《民诉法意见》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因此,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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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moneybaby 发表于 2017-4-12 00:20:4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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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丢丢丢手帕 发表于 2017-4-11 12:22:4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最近因为自身原因、进度有所迟缓

2、今天学到什么: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未经法院确认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处分原则:有问必答、不问不答;回避的适用对象、决定主题等;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适用范围等;不适用移送管辖的情况

3、印象最深的是:合议制

4、我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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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quasidomo 发表于 2017-4-6 23:58:03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完成情况:5道题的学习用时两小时;今天学到:调解协议、民诉法基本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庭评议案件、案件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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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逐鹿中原 发表于 2017-4-2 23:42: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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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桂花飞飞 发表于 2017-4-2 20:03:32 | 只看该作者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有争议的先协商,协商不了,逐级上报,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没有争议,只是单纯的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直接报请上级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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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郭瑄 发表于 2017-3-27 10:56:30 | 只看该作者
1、完成情况:真题+讲解 1.5h
2、学到什么:a 人民调解; b 回避; c 民诉基本原则; d 合议庭; e 管辖权
3、 印象最深:
a、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人民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具有合同性质
b、可能影响审判进行的需要回避;
      审判委员会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包括陪审人员);
      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审判辅助人员)  
      第一次申请回避,被申请回避人员暂停参与本案,复议时,不暂停
c、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裁定不予受理(程序问题);判决不支持请求(实体问题)
d 合议庭 更换审判人员,不重新进行
              少数服从多数;无统一意见审委会觉id那个
              判决书只有最终决定,不写分歧,不能拒绝签字
              分歧意见记载在评议笔录
   仲裁庭 更换仲裁,重新进行
              首席仲裁可做决定
              仲裁可以拒绝签字
e、受移送法院认为部署以本院管辖应上报上级法院
     双方有争议应协商,协商不成功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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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妤小文 发表于 2017-3-25 18:32:51 | 只看该作者
1,学习情况:讲座2h
2,学到了:
1)调解除非受到司法认可,否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调解协议,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裁判形式,裁-程序问题,判-实体问题
4)处分原则
5)合议庭
6)回避
3,印象深刻
合议庭,3人以上单数,只有一审普通程序适用人民陪审员
4,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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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衣菲 发表于 2017-3-16 11:11:03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轮第9天  
民法第1天
2010三35调解与诉讼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执行力。30天内找法院审核确认效力才有强制执行力,
调解协议属民事合同的范畴,若不履行,可以以违约为由提诉讼,不必提起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2010三36 民诉基本原则  法言法语
民诉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处分原则(俗称不告不理,法语不能这么讲)、检察监督原则
裁定 程序问题
判决 实体问题

2010三37回避
三种方式 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
两类人: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
        辅助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事由:某种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申请时间:审判程序中,原则案件开始审理时,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决定前。
被申请人应当暂停工作,紧急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回避复议只能提一次,向原院提。
三级决定主体: 辅助人---审判长;审判人员---院长;院长---审委会

另,做出回避决定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工作不需重新进行,这点和仲裁不同,仲裁要重新进行。

2010三38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奉行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判决【审判长和审判员平等,一人一票;仲裁不同,形不成多数意见首席仲裁员说了算】

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有意见分歧,则提请院长提交给审委会,审委会的决定就是最终审判的结果。院长不可以做决定

合议庭成员对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不能在裁判文书上写不同意见,也不能以此拒绝签字,只能将自己的意见写合议庭的评议笔录【仲裁员对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则可以拒绝签名】

C特别注意可与应该的区别。陪审员在庭审中与审判员一样,除了不能做审判长,其他一样。

2010三39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抢着管或者都不管】,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各自逐级上报,逐级协商。如果最终还是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 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无权管辖的就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自己也没有管辖权,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能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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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涛我爱 发表于 2017-3-9 23:13:17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听解析20分钟,未做题。

2、今天学到什么:主要重点是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和回避制度

3、印象最深的是:回避制度繁杂,这个印象深刻,但理解有些繁琐

4、我有一些问题:关于回避复议,只能提出一次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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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风筝南飞 发表于 2017-3-6 22:34:02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听课以及做真题一共两个半小时
2、今天学到了什么:
(1)调解协议:第一,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前置程序;第二,调解协议签订后30天内,需共同经法院确认,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三,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民事范畴,当事人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而不能以侵权之诉等其他方式起诉。
(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注意,不告不理 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述,应该表述为“处分原则”,简而言之就是一问一答,法院不能漏答。第二,裁判,裁 是针对程序问题,比如裁定不予受理;判 针对实体问题,比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回避制度:第一,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审理的辅助人员,都需要回避。证人不需要回避。第二,回避的理由。人之常情,某种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具备这层关系的人就要回避。第三,申请回避提出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第四,决定主体:a.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b.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回避;c.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第五,回避决定的复议,当事人不服的,只能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复议,次数仅限一次。第六,回避作出的法律后果。a.申请回避后,法院作出决定前,被申请人应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紧急情况下除外)b.回避决定下来后,当事人不服又申请回避的,被申请人不需要暂停本案的审理工作。c.需要更换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仲裁则需要重新进行。
(4)合议庭评议案件:第一,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无特权(仲裁庭,首席仲裁有最终决定权)第二,合议庭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提交院长,由院长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第三,合议庭成员对最后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不能将不同意见写在裁判文书上,但是需将不同意见写在笔录里
(5)管辖权法发生争议,由争议法院协商,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什么:合议庭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仲裁庭,首席仲裁最终决定权;回避人员更换后,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仲裁人员回避后,需要从来再来;管辖权争议,是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能不能管辖提出疑问。
4、我有一些问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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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提拉米阳 发表于 2017-3-2 21:27:26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完成情况:40分钟音频。

2、今天学到什么:(1)人民调解协议;(2)民诉法基本原则;(3)回避;(4)合议庭评议;(5)移送管辖

3、印象最深的是:
(一)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和诉讼并重的关系)
1、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经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想有强制执行力,需要签完三十日内到法院确定效力3、调解协议的效力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若不履行,可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
(二)民诉法基本原则
民诉法没有不告不理原则,有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指一问一答,有三种情况,支持,不支持和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不支持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辩论原则指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意见。裁定一般是程序性问题,比如裁定不予受理。判决一般是实体性问题,实体问题为权利请求,比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回避
1、被申请回避的两大类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参与本案审理的辅助人员(证人因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回避);2、回避理由:可能影响工作审理;3、回避提出时间:开庭审理时提出但是如果有例外事由知道的最迟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4、回避决定主体(三级决定机制):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自己担任审判员的时候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5、回避决定的复议:当事人不服只能向做出决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次数仅限一次;6、法律后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法院未做决定时,被申请人停止与本案有关的工作(紧急情形除外)、提出申请回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需要暂停相关工作、回避决定下达后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与仲裁不同,仲裁需重来。
(四)合议庭评议方式:1、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没有特权。与仲裁不同,仲裁中首席仲裁员决定。2、合议庭形不成多数意见,提请院长,由审委会决定
3、合议庭成员对最后有不同意见,判决书不可以写分歧意见,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中,与仲裁不同,仲裁是首席仲裁员决定,不同意可以拒绝签字
(五)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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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落晓溪 发表于 2017-3-1 22:27:56 | 只看该作者
1 今天做真题用了10分钟,听解析40分钟

2 学到了管辖 调解协议的效力 回避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判决裁定和决定

3印象最深的是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具有法律效力,类似于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回避的适用对象有,审判员(包含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 鉴定人  执行人员,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申请方式可以书面可以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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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真之灼鉴 发表于 2017-2-26 22:59:50 | 只看该作者

反馈内容:

1、今天完成情况:做题10分钟,听解析半小时,记笔记10分钟

2、今天学到什么:民事调解,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回避,合议庭评议方式

3、印象最深的是:回避的6个知识点,合议庭评议方式及与仲裁的区别

4、我有一些问题:今天涉及职能管辖的介绍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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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brlyr612 发表于 2017-2-21 22:52:40 | 只看该作者
1、今天学习情况:做题、挺解析、看拓展共同1个小时。
2、今天学到的知识:调解协议;民诉金本原则;裁定、判决和决定;回避;合议庭的评议方式;管辖权。
3、印象最深刻的是: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前者是当事人提出,后者是法院提出;调解协议的性质是合同,未经法院确认,没有强制力;裁定是针对程序性问题,如裁定不予受理,判决是针对是挺性问题,如判决驳回起诉;回避的三级决定;合议庭评议方式是少数服从多数,只要形成多数就应当做出判决。
4、没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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