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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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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碧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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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
A: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 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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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碧鲜 发表于 2015-2-26 19:37:59 | 只看该作者
【解析】本题的关键是区分“ 股东会 ” 与 “ 董事会 ” 的职权。

①A、D 选项, 均是股东会的职权 , 股东会(大会 ) 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即公司的 “ 人 、财 、方向“《公司法》 第 37 条:“股 东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②B 选项,考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 第 71 条第 2 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所以 , 对外转让股权, 并非刘某一人可以说了算。

③C 选项正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它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又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职权见《公司法》第 46 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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