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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1:29
标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
[exam=6775]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7 01:35
【解析】

本题 A 选项容易出错。由于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 40 万元 , 而货币作为种类物,其汇入李方的个人账户, 则成为李方个人财产。所以该 40 万元的所有权, 不归属于平昌公司。 A 错误。

C项,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项正确,当选。

D项,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项正确,当选。

B项,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故B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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