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也就是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诸如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请大家注意: 此时比照“ 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来处理。
① A 选项, 应为 “ 有权处分行为 ” 。因为李三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均为李三的名字,并没有出现登记错误, 所以其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② B 选项, 该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此不赘述。
③ C 选项, 本题难以判断王二是恶意, 所以推断其为善意, 并且李三的转让股权已经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 符合“ 善意取得 ” 的条件。所以王二可以取得股权。
④ 本题法律依据为 : 根据《 公司法解释(二)》 第 25 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处
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祀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
而《 物权法》 第 106 条为物权的善意取得。即第 106 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
意的;(二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
综上, 本题答案为 B 、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