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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案件中 . 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 ” 不属于《刑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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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库小编-铜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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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案件中 . 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 ” 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 的 “ 产品 ” 范畴 。因为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A: 比较解释
B: 历史解释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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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5-2-23 13:28:58 | 只看该作者
【解析】在本案中,法院联系《刑法》第 147条 和 《刑法》第 140 条的规定,通过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官对此作出的解释为体系解释。选项 C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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