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公证法》和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机构,其设置、布局、名称、执业区域及管理体制不符合《公证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拟定调整方案,报司法部核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触屏版| ( 蜀ICP备13022813号-1 ) 蜀ICP备13022813号-1
GMT+8, 2025-1-20 01:52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