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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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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 强制许可的类型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两种):
    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他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专利法》第48条第一款)。
    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专利法》第48条第二款)。
    (2)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两种):
    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
    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
    (3)交叉许可(《专利法》第51条)
    【例】张某发明铅笔并获得产品专利权;钟某将铅笔的横截面设计成五边形并在铅笔末端固定橡皮,钟某对其发明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①由于张某的专利属于“基础专利”,钟某的专利属于“从属专利”,钟某实施自己的专利权时如果未经张某的允许,会侵犯张某的专利权。②同时,张某未经钟某的允许制造并出售横截面为五边形或在铅笔末端固定橡皮的铅笔,也会侵犯钟某的专利权。③钟某的专利更为先进,更具市场价值(用法言法语: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钟某可以申请获得实施张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钟某获得许可后,张某亦可申请获得钟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就是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制度。

2. 强制许可的效力    (1)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2)①除《专利法》第48条第二项和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②对半导体专利技术实施强制许可的,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法》第48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认定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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