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遗嘱的无效、受遗赠权的放弃、遗产的保管、转继承 【解析】①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遗赠也是可以附义务的。故A选项错误。
②《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B选项错误。
③《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妥善保管”的意思就是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若遗产因意外事件毁损、灭失,遗产的保管人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此外,还可依照或者类推适用《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
④《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可见,此时适用“转继承”,受遗赠的财产,由受遗赠人自己的继承人继承。故D选项错误。需注意:受遗赠人死亡的时间很关键: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若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处分的相应财产适用法定继承处理(由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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