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解析】 ①融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融资合同,故表现出若干不同于租赁合同的特征。
②融资租赁合同整合了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但融资租赁合同仍被视为一个合同,且为有名合同。③《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除非例外情形,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故B选项正确。②《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故A选项正确。
③《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须注意:融资租赁合同中,名义上承租人支付的是“租金”,实质上是借款本金加上利息的分期偿还。因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具有特别之处:(a)租赁物具有瑕疵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不受影响;(b)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不受影响(风险有承租人承担)。故C选项正确。
④《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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