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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公司
B: 张某
C: 隐藏
D: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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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题库小编-铜锤 发表于 2013-12-5 18:49:50 | 只看该作者
【考点】抵押物的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
①《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张某未经抵押权人乙公司同意,将汽车赠与给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由于赠与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故该赠与不能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刘某并未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②刘某将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汽车作为出资设立丁公司,亦属无权处分,但因丁公司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刘某占有该汽车,产生了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b)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c)第三人丁公司受让汽车之时为善意,不知刘某实施了无权处分;(d)丁公司属于以合理的价格受让;(e)已经对丁公司完成了现实交付),丁公司已经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D选项。


【常见错误分析】
关于善意取得,需强调: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在司法考试中,只需要已经“约定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而不要求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了合理价格”。②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则第三人不能为善意,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效果。但是,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的,异议登记失去效力。注意:此时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异议登记尚未被涂销,也不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命题角度拓展】
关于《物权法》第107条,需注意:①《物权法》第107条的规范意旨是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其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构成《物权法》第106条的例外。②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有两个例外:(a)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举例说明:甲购买“小沈阳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3排3号。甲不慎遗失该门票,被乙拾得,乙随即以高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此时,甲不能依据《物权法》第107条请求丙返还该门票。道理在于,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取得所有权”的规则,乙将拾得的门票出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当然,甲可以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盗脏、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举例说明: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己有频繁使用,一日手机故障,乙将手机送到丙处修理,逾期拒不交纳修理费300元。若丙不知道该手机不归乙所有,丙就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留置权,手机虽为遗失物,不影响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为劳务债权,且留置权人增加了留置权的价值,故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应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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